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毁损条件申请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自贡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将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