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根据省拨资金和各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区县和高新区管委会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种类型。各类型的补助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 轻微损坏 | 中等破坏 | 严重破坏 |
补助标准 | 0.1-0.3 | 0.4-0.5 | 0.6-0.8 |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城镇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报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核准。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