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四、狠抓落实,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政府要按各自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保证责任落实、资金到位。要继续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并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学杂费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2008年秋季开学前已经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要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教函〔2008〕219号)规定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涉及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的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