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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自府函〔2008〕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在国务院作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决定后,省政府发出《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全面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实行中央、省、市、区4级分担,具体办法为:市属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区属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按省级50%、市级10%、区级40%进行分担。
  为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区县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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