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努力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省政府责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完成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各项前期工作,并已在资阳、眉山两市及所辖县(市、区)试点运行。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12月22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期间,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包括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的全部企业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备案、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批准文件)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或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共14项。
二、上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平台进行申报和管理。不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投资项目及暂未纳入并联审批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的各项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保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经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专门区域,提供必要条件;各级发展改革、政务服务、经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和安监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和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总体要求开展项目各项审批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顺利实施。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把并联审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范围,加强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规定的行为,要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