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启用教练车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到驾管机构领取《教练车证》。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二条 教练车租借的、标识串用或混用以及未随车配有《教练车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陪练车不得对初学驾驶和增驾车型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
教练车应当在指定的线路和教练场进行培训。车内不得乘坐与培训无关人员。
教练车车窗不得粘贴太阳纸、反光膜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转让或报废教练车的,应向所在地驾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驾管中心备案。由驾管中心收缴《教练车证》。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
教练车档案包括:《教练车证申请表》、购车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教练车证》的复印件和教练车技术档案,并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汽车二级维护检验单》、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十五条 《教练车证》遗失或破损无法识别的,培训机构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教练车档案到驾管中心办理补证。
第十六条 在封闭教练场培训的教学车辆可减免养路费。教学车辆减免养路费需经所在地驾管机构确认,凭驾管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驾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监管。对教练车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对培训机构的监督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管理使用教练车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