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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从事驾驶培训的教练车技术状况和教学车技术参数及车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练车应装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齐全有效,性能完好,满足培训教学和行车安全。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练车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练车。
  第五条 驾管中心应按照培训机构经营范围确定的教练车数量,核发《教练车证》和标识。
  培训机构办理《教练车证》,应填写《教练车证申请表》,向所在地驾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持以下材料到驾管中心办理: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4.车辆标准照片一张。照片长9.0cm,宽6.2cm,四角圆半径4mm;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能够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码和车身颜色。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培训机构应当到具有资质的二级维护厂家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与二级维护厂家签定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合同,并报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经二级维护合格的教练车,培训机构应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教练车二级维护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对教练车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对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的,培训机构应于15日内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和《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教练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培训机构应于7日内报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发生事故的教练车经维修后,符合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条 教练车二级维护的周期、项目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检测不合格、未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停用教练车超过一个维护周期的,应持《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申请停训,并上缴《教练车证》。停训期间二级维护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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