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交发〔2007〕256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驾管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保证驾驶培训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所属教练车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练车包括教学车和陪练车。
教学车是指对初学驾驶培训和增驾车型培训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车辆。
陪练车是指对已取得驾驶证件并需提高相应车型驾驶技能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车辆。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驾管中心)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
驾管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市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统称为驾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