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9月10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盘锦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加强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校车安全隐患问题。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系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