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和《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体系建设,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健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3人承办。各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兼)职听证会记录人员。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完善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