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政府讨论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以部门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上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先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核,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修改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继续深化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在县(区)、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农业、林业、文化等其他管理领域延伸。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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