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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有关专家论证。各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亦应先经政府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从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未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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