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市县(区)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县(区)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