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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不符合条件、未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城乡低保户条件的,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1、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2、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职责分工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加强领导和协调,把工作做细做实。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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