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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三、保障项目

  (一)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条件

  (1)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险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进行公示,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缴费标准和方式

  (1)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险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险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3、享受待遇的相关问题

  (1)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达到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15年,从缴费下月起,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2)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于当地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3)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本市范围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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