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为重点,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城镇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有利于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参保人待遇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为: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被征收或征用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原建制村的居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