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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城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在主要街路、大型商场、公园、车站、广场、旅游景点等繁华地段进行强讨、强要、街头露宿的人员,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劝离和驱散。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为民政部门统一在繁华地段、车站、商场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提供方便,以保证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公安部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以乞讨为职业或强讨、强要,以及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增强社会对非正当流浪乞讨人员丑恶现象的认识。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综治办等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协同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

  三、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真正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大事抓实、抓好。

  四、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高度负责。依法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要对主要街道、路口的强讨、强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利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给予保障,确保专项救助经费的支出。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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