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接到求助信息或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对好逸恶劳、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和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以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若条件允许,公安机构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解决。同时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对救助任务较重、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等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八)交通和铁路部门应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