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中央六部委《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规范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葫芦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四类人员实施有效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葫芦岛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等处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布救助电话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