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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4、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含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根据“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

  2、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使其逐年增长。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安排财政性经费,保证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从地方财政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集体性质幼儿园的开办、大型设施及房屋修缮。学前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沉淀、截留和挪用。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从2008年起,市建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鼓励和补助学前教育普及率、入园率逐年提高的县(市)区或乡镇的标准化幼儿园。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和落实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启动一乡(镇)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工程,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

  4、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5、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要把健全学前教育机构与管理人员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对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通过督学,推进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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