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7、各类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所)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2、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学识水平,做好新师资的培养工作。各职业中专要创造条件开办幼师专业,进行定单定向式培养,以解决农村幼儿专业教师短缺问题。教师进修学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市、县、园三级培训网络。要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保障经费。要根据《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鼓励、支持幼儿教师通过各种成人教育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各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保教人员选聘和管理办法,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要持证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