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所),使之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所)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6)政府要对薄弱园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幼儿园采取扶持政策,也可吸收社会资金进行改造。鼓励办学水平较高的幼儿园兼并薄弱园,实行集团化管理,促进幼儿园整体发展。
在加强幼儿园建设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全市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四、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2、加强公办幼儿园(所)的管理,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公办幼儿园要模范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否则不准转制。
3、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中外合作幼儿园(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向已经取得学前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所)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4、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原所属幼儿园的办园活力和效力,保证幼儿园不被解散,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企业办幼儿园的改制方案除报有关部门批准外,必须报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为,克服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别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