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以幼儿园为基地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加强对幼儿园(所)编制的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妇联组织要配合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3、统筹规划,全面加强幼儿园建设
(1)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其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和规模。各县(市)区要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所),并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2)城市市区和县城要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小区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建设。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当地政府要统筹规划,按照人口居住规模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公办民助以及股份制的办法配套建设幼儿园。
(3)坚持以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建设为重点。乡镇政府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任务。各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所),并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地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
(4)乡镇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结合城乡小学布局调整,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各种教育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提倡以建设规范化独立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以小学附设相对独立幼儿园为基本形式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贫困和偏远地区要有目的、有计划、因地制宜地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散居儿童教育,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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