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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2)县级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幼儿园(所)布局,安排并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所)。负责各类幼儿园(所)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3)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办好街办幼儿园(所),积极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婴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提供办园土地和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全乡镇发挥培训、指导和示范作用。

  (4)村民自治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村幼儿园(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并对家庭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办事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都要维护幼儿园(所)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

  2、各部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教育内容;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与管理,并根据生均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所)的收费意见;办好公办幼儿园(所),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办学资源实施监督;组织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科研工作及家庭幼儿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财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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