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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报告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委、交通、农委、商业、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动监、气象、通信、铁路、供电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报告时限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

7 其他事项


  7.1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雪灾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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