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报告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委、交通、农委、商业、卫生、广播电视、旅游、动监、气象、通信、铁路、供电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报告时限
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
7 其他事项
7.1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雪灾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