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辽价函[2008]205号)
省旅游局:
《关于申请导游人员资格和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旅游字[2008]1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现将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全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继续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考务费,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你局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