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价函[2008]203号)


省环保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环保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8]186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86号)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发展、保增长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环境监测服务各项收费标准按辽价函[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10%执行,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函[2007]8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复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省环保局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