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兴市、姜堰市人民政府,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经研究,现将2008年年底前做好交接工作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交接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胡庄镇、苏陈镇、罡杨镇、大泗镇等建制镇以及宣堡镇7个行政村和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所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必须全部交接到位;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
二、关于财政方面
1.从泰兴市划出的胡庄镇、姜堰市划出的苏陈镇、罡杨镇、大泗镇,其乡镇财政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年,从2008年起,除省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泰兴、姜堰两市不得对上述建制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2008年8月31日为时点,在财政部门确定划转基数后,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相关镇根据人员情况核定财政支出;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宣堡镇7个行政村、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财政支出基数按实核定。
2.从2008年起,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财政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与泰兴市、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结算。
3.2008年12月31日前,区划调整涉及范围内的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专项经费以及涉及民生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保、城乡低保等)经费,仍由划出地代发、代拨,年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划入地海陵、高港区统筹安排。
4.2008年以前(含2008年),国家、省安排给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社会事业经费以及项目经费,泰兴市、姜堰市应按原计划落实,保证其项目顺利完成。2008年以前已完成的各类项目,其经费尚未结清的,仍按原来所确定的经费渠道解决。
5.区划调整涉及区域2008年以后的各类项目,确需经姜堰市或泰兴市申报的,由市有关部门与两市对接,办理有关申报手续,两市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6.从2009年起,国家、省安排给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村及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的社会事业以及项目经费,如继续下达给泰兴市、姜堰市,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与泰兴、姜堰市按调整后的体制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