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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商品零售行业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


  (三)计价单位:是指售卖商品的计算单位,如个、件、箱等等。

  (四)规格型号:是指商品的生产规格尺寸和厂家所编商品编号。商品有规格型号的要填上规格型号,没有规格型号的,可以不填写。

  (五)售价: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同时加上人民币单位:“元”。如2.5元,10元等等。

  (六)物价员:是指在该商场(超市、门店)从事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物价员栏可以手写、打印物价员的名字,也可以盖上物价员的签章。

  (七)等级:主要用以区分商品质地、级别,如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等。

  (八)“降价商品标价签”上的原价,是指该商品的原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现价是指现在的销售价格。降价期限,填写降价的起始日期。降价原因填写本次降价的真实原因:如店庆促销、清仓、拆迁等等。

  二、制作使用说明

  (一)通用商品标价签是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适用于商品零售、批发行业的通用格式,经营者可以直接到商场、超市、文具店直接购买使用,也可参照其基本格式,添加企业徽标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自行制作使用。

  (二)商品没有规格型号或等级的,标价签上规格型号和等级栏可以空白。参照通用格式自行制作使用的,可以在自行制作的标价签上删减规格型号和等级栏。

  (三)普通商品标价签一般采用绿色,降价商品标价签一般采用红、黄两色。经营者参照通用格式自行制作标价签,考虑到企业文化色调,可以适当调整标价签的颜色。但是对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必须使用不同颜色,使消费者能明显区分降价销售商品和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

  (四)考虑到下列商品的特殊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服装类的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2、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标价牌上标明价格,或用打码机在商品上打上价格,同时,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并在零售价一栏中填上“详见商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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