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葫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在市城区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程序议定和充分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
一、城区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供暖价格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32元/平方米。城区内的企业自行供暖的可参照执行。
二、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的供暖价格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三、供暖企业为用户办理停止和恢复供暖业务,不再收取费用。供暖企业不得收取取暖费滞纳金。
四、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取暖费用实行补贴。低保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低保边缘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