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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十二)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十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十六)做好统计登记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审批大厅开设统计登记窗口,保证统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

  (十八)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省、市、县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综合部门、国家统计调查机构、各部门网络资源共享。

  (十九)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以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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