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四)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设置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五)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原则上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常住人口在25万人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聘用事业干部或临时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七)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八)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九)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
(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