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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降低参加培训的条件,凡符合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普惠制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一年内没有就业的,或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1.5倍以下的,还可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提高培训课时补贴标准。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一般专业工种,每课时每人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每人每课时5元;高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10元;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课时10元执行。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至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二产类专业培训补贴800至1600元,三产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

  (二)继续完善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将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实行挂钩,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要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

  加强城乡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按照《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08〕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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