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登记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
(二)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三)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保留12个月。
(四)对城镇困难人员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实名制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部门要根据对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积极培育和购买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在登记当年实现就业。
(五)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机制,稳固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为零。
(六)对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由省、市两级政府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四、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一)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入推进普惠制培训与阳光工程培训的有效对接。
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号)文件要求,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以及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纳入到培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