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
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要达到当年贷款余额的20%。
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在连山区、龙港区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将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或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劳务输出、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本级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低于上年或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等。
对各类企业当年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统筹部分的30%,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协议》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8年底)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