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达到15户、3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200人以上,各县(市)区要达到5户、100人以上。
对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从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中给予扶持,由市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创业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00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借款规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有担保人同意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由主要服务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向重点服务于全民创业转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确认,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并出具担保材料,商业银行负责核贷并发放贷款,三个部门共同落实和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指标,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对当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提供资产抵押,并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0万元,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将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列入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需履行公证手续。对到期不归还贷款的,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由担保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贷款到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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