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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葫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新时期开展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通知》将就业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并相应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延长了政策时间、加大了工作力度,为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贯彻落实好《通知》,使文件在落实中更具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机制。市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紧密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成员组成情况报市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促进就业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市及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要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就业工作,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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