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08〕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营口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口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标战略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营口市著名商标的评定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营口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营口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实际使用1年以上;
(二)商标在本市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营口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