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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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