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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政发〔2008〕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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