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住保〔2008〕34号)
各区(县级市)房改办、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军转〔2001〕324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含市辖十区)接收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年限未满我市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年限25年(即300个月),可申请参加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25年的,不再参加我市住房货币分配。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时,应将部队已发住房补贴的年限与我市应发住房补贴年限合并计算。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时所在部队的后勤部门出具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年限的证明后,余下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由我市按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的政府机关人员住房补贴标准逐月发放。
三、市接收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区接收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审核并办理住房补贴开户登记手续,住房补贴存储在市住房保障办委托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