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全方位提升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以住院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各级财政的实际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
(二)费用共担原则。建立财政补助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三)自愿参保缴费原则。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保,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
(四)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和作用。
(五)统筹协调原则。有序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实际社区医疗机构药诊制,双向转诊,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治疗;要与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相衔接,同步推进。
四、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