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见附件6):
(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发生瞒报事故行为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扣分处理。
(四)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监管企业或者监管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省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或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