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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监管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监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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