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8〕241号)
各监管企业: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业绩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