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8]5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需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决定行政许可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下级登记管理机关须于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延续申请,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