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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包括备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动车停车场的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停车场示意图;

  5、收费成本核算资料;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等为依据,实行分别计费的办法收费。设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可实行计时收费。

  (一)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露天、路内停车场三类。

  1、室内(含地下)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3、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设置的停车场。

  (二)机动车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

  1、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2、小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货车车长小于等于6米,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

  3、中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6米,总质量大于4.5吨且小于12吨;

  4、大型车: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间可分为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昼夜停车服务,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机动车夜间停放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白天。白天停车超过四小时的,按昼夜停车标准执行;夜间停车不足二小时的,按白天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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