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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人或注册地变更;

  (三)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型号、规格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证书的单位,须定期进行自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证书;限期内仍达不到评审标准的,撤销其节能、节水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评审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持续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现场审核、检测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申报表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职工人数(名)

工程技术

人员数(名)

资产总额

(万元)

最近二年生产情况

时间

产量

产值(万元)

利润(万元)

税金(万元)

申报单位简介

二、产品主要情况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技术来源

(在方框内打钩)

引进国外技术

□

国内自行开发

□

国内合作开发

□

国际合作开发

□

其他

□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产品)技术

鉴定单位

鉴定时间

采用标准

产品主要性能

特点简介

 

产品主要应用领域  

产品主要原理

三、考核标准

项目

申报产品

省内同类

先进产品

国内同类

先进产品

国际同类

先进产品

能耗

效率

寿命

四、专家评审意见

                 

五、评审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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