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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08〕985号)


各有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近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8]3158号文下达了我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现转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批计划共下达我省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18个,分布在17个县(市、区),其中集镇供水工程项目1个,乡村公路项目17个;项目总投资合计535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地方投资3959万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对省政府负责,建立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责。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工作的要求,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千方百计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资金,抓紧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做好冬季施工的各项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确保明年一季度前后形成实物工作量,尽快发挥新增中央投资拉动效应,带动群众增收。

  二、为落实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下达的“劳务报酬”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做好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支付劳务报酬工作,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落实到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群众手中。劳务报酬标准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工报酬标准制定,劳务报酬开支也要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责任制度。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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