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委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追加第三人,应发出《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第三人,通知其答辩。